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发展战略,推动我省机电设备绿色节能转型,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机电设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节能机电设备,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能耗能效标准、环保要求,具有节能、节水、节材、低污染、低排放、可回收等特性的机电设备。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绿色节能机电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制造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创新驱动、标准引领;坚持分类推进、重点突破;坚持全生命周期管理、循环发展。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机电设备绿色节能发展相关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电设备绿色节能发展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
第二章 推广应用
第五条 扩大绿色节能机电设备应用范围。在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教育、医疗、文旅等领域,优先推广应用绿色节能机电设备。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列入国家及我省绿色节能机电设备推荐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 加快淘汰落后高耗能机电设备。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机电设备淘汰目录,依法依规淘汰能耗超标、污染严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机电设备。重点推进工业领域锅炉、电机、变压器等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改造和淘汰更新,逐步退出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
第七条 推进工业领域绿色化改造。引导煤炭、焦化、冶金、化工等传统产业开展机电设备绿色化改造,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的机电设备。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绿色制造技术,优化生产工艺,提升机电设备绿色化水平。鼓励企业建立绿色制造体系,打造绿色工厂、绿色园区。
第八条 推动建筑和市政领域绿色转型。在建筑施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推广使用节能型施工机械、绿色建材生产设备。加快既有建筑机电设备节能改造,推广应用高效空调、电梯、供水排水等节能设备。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电动化替代,加快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等机电设备更新,完善充换电配套设施。
第九条 促进农业领域绿色装备应用。推广应用绿色、智能、复式、高效农机装备,如动力驱动耙、联合整地机械、高性能播种机、高效植保机械、智能水肥一体化设备等。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淘汰力度,提升农业机械化绿色发展水平。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绿色节能机电设备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和改造升级项目给予补贴或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绿色节能机电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落实绿色采购政策,扩大政府绿色节能机电设备采购规模。
第十一条 强化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节能机电设备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发绿色信贷产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节能机电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降低企业购置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节能机电设备生产企业上市融资、发行绿色债券。
第十二条 落实税收优惠。对从事绿色节能机电设备研发、生产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对购置并使用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机电设备的企业,落实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落实国家关于绿色节能机电设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创新与标准
第十三条 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绿色节能机电设备核心技术研发,突破关键技术瓶颈。支持建立绿色节能机电设备技术创新平台,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对首台(套)重大绿色节能机电装备,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推广应用支持。
第十四条 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我省绿色节能机电设备地方标准,补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足。鼓励企业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提升行业话语权。强化标准实施监督,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引导企业严格执行绿色节能机电设备相关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能耗监测。建立健全绿色节能机电设备能耗监测体系,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机电设备能耗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加强对绿色节能机电设备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能效虚标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强化环保监管。加强对绿色节能机电设备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环保监管,确保设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机电设备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绿色节能机电设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建立健全绿色节能机电设备信用评价体系,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